1. 档案馆属学校重点防火单位,应根据学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有关规定,馆领导、室主任和职工,各司其职,保证所管辖范围不发生火灾事故。
2. 馆长和室主任,不定期在全馆和各室的有关会议上,向职工宣讲防火的重要意义。增强防火意识,居安思危,提高警惕,防患于未然。
3. 安放在馆舍内的灭火器,不得随意变换位置。严禁将消防器材挪作他用。严禁损坏消防设备、器材。
4. 每半月对消防设备及器材的位置进行一次检查,发现隐患应及时整改。对需要检修的设备及时向保卫处报告。需要换的灭火器,按保卫处的要求及时交有关部门办理。
5. 档案馆职工应积极参加保卫处举办的消防培训,学会操作知识,掌握灭火技术。
6. 档案馆职工,如发现电灯、电线等各种电气设备有冒烟、起火、怪声和烧焦气味等可疑现象,应及时切断电源并及时报告,同时请有关部门和电工前来检修,消除隐患。
7. 档案馆职工,不得在馆舍内私拉电线和使用大功率电器。
8. 职工下班前,应切断照明和一切专用电源,关好门窗。
9. 严禁携带易燃、易爆、易腐蚀物品进入档案馆。严禁带火柴和打火机等物品进入库房。禁止在档案库房内吸烟。
10. 外来施工的人员,因工作需要生火的,应在指定的地方进行并接受本馆职工监督。
11. 如发生火情,应及时向上级和主管部门报告,并立即采取措施疏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