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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农业大学科研档案管理办法

2018-07-11 16:06:00 作者: 访问量:11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校科研档案的管理工作,确保科研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更好地发挥科研档案在学校建设中的作用,根据《关于印发科学技术研究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及《普通高等院校档案管理办法》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科研档案是科研活动的真实历史记录,是科研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单位应将科研档案与科研计划管理、课题管理、成果管理紧密结合,切实做到贯穿于科研管理的始终,确保科研活动归档文件材料的完整、准确、系统。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科研档案是指在项目申请、科研实验、技术鉴定、评审、推广应用和申报成果、奖励等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数据、声像等文件材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校各单位开展的科学研究。
第二章  科研档案的建立与管理
      第五条  我校实行按科研项目立卷的制度。由项目负责人主持立卷归档,开题之始项目负责人持立项通知单到科研处领取档案材料积累袋、科研文件材料归
档须知等,并督促组内成员及时将形成的文件材料妥善保管。
      第六条  本校各课题组确定一名归档人员负责该项目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登记工作,并与科技管理处、档案馆保持联系。
      第七条  科研文件材料的整理要遵循材料形成的规律,保持文件的系统联系,一般可按课题准备、实验研究、总结鉴定、申报奖励、推广应用五个工作阶段整理组卷。
      第八条  归档的重点是本校承担的科研项目各个阶段形成的不同载体的文件材料,特别是研究实验阶段形成的作为研究结果的原始材料。
      第九条  对已完成的每个科研项目进行鉴定、验收的同时,课题组必须将有保存价值的材料送交科技管理处。
      第十条  几个单位协作的科研项目,由主持单位保存一套完整档案,协作单位除保存与自己承担任务有关的正本外,应将复制本送交主持单位。
第三章  科研档案的归档
      第十一条  科研项目鉴定(验收)会结束后,课题组负责人需检查材料是否完整、准确,并在鉴定或验收后的两个月内交给科技管理处。由科技管理处向档案馆归档。
      第十二条  管理性文件由科研处于次年六月底以前交档案馆。
      第十三条  归档文件材料的质量要求
      1. 归档文件禁止使用铅笔、圆珠笔,必须用碳素墨水、蓝黑墨水书写,或使用计算机打印。
      2. 归档文件必须是原件,已打印的材料,需交打印件和原件各一份。
      3. 科研记录一律使用A4纸,注意在纸张左边留出3厘米装订线,打印制作表格等应选用A4或A3纸。
      4. 实验原始记录应注明实验人姓名、日期等,照片(应为原件)背面写上拍摄时间、地点、人物、事件,于课题完成后归档。
第四章  科研档案的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
      第十四条  科研档案的归档范围参见《四川农业大学各中层单位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及保管期限》。
      第十五条  不属归档范围的材料但有保存价值,也应注意收集积累,由各单位保存。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由档案馆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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