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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农业大学名人档案管理办法

2018-07-11 16:20:25 作者: 访问量:161

 

为了全面反映我校的历史,丰富学校档案资源,缅怀前贤,弘扬光荣传统,启迪师生员工爱国、爱校的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一、建档范围

曾在我校长期工作过的、具有重要影响的领导、专家、学者、社会知名人士、艺术家以及其他重要人物,均建立名人档案。具体范围是:

1. 党群系统:中国共产党省级委员会中的委员以上人员;社会团体、民主党派中的省级以上主要负责人。

2. 政府系统:在中央和地方政府担任过副省级以上职务者;全国人大代表、省级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政协委员、省政协常委及其以上职务者。

3. 四川农业大学历任党委书记、校长;副书记、副校长。

4. 国家科学院、工程院院士;国家级有突出贡献奖的科技人员;省级及其以上学术带头人;教授。

5. 文学艺术作品被国内外国家级的各类博物馆、艺术馆、音像馆、档案馆收藏的作者。

6. 长期在我校工作活动过的有重要影响的外国人。

二、收集内容

1. 反映名人经历及其主要活动的生平材料。如:履历表、自传、传记、笔记、回忆录等。

2. 反映名人职务活动、社会活动的材料。如:文章、报告、演讲稿、工作日记等。

3. 反映名人工作成就的材料。如:论文、译文、专著、译著、教材、研究成果、书画作品等。

4. 反映名人活动的证件、声像和实物材料。如:学历证书、任命书、聘书 、荣誉证书、奖状、奖章、奖牌以及有代表意义的照片、光盘、录像带等。

5. 社会对名人的研究和评价材料。如:纪念性、回忆性文章,研究、介绍材料,唁函、悼词等。

三、收集方式

1. 档案所有者向档案馆捐赠、寄存。

2. 有关单位向档案馆移交。

3. 档案馆对失散在校外的名人档案进行征集。

4. 档案馆对已经移交其它部门保存的名人档案进行复制。

5. 档案馆与档案所有者共同认为合适的其它方式。

四、归档要求与管理

1. 我校的名人档案资料由档案馆统一负责接收、征集,相关部门和人员应从维护学校档案资源完整的大局出发,予以支持配合。

2. 名人档案的收集归档必须严格履行交接手续,移交目录一式两份,交接双方各存一份。

3. 属于名人个人所有的档案资料,向档案馆捐赠的,其所有权归学校;寄存于档案馆的,其所有权归寄存者。档案馆应向捐赠和寄存者颁发证书,并对捐赠者给予奖励。

4. 档案馆应按照档案保护技术要求,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科学管理,确保名人档案的安全。

5. 向档案馆移交、捐赠、寄存名人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对其档案享有优先利用权,并可对其档案中不宜公开利用的内容提出限制利用的意见,档案馆必须按要求进行保密或限制利用范围。

五、附则

1. 本办法由学校档案馆负责解释。

2. 本办法自学校正式发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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