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校内外单位和个人凭介绍信、工作证、身份证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经开放的档案;港、澳人员、台湾同胞,海外侨胞要求利用本馆开放档案的,须经主管部门介绍,外国人利用此类档案,须经学校外事部门介绍和学校保密委员会批准后,方可查阅。
2.查阅非本部门的档案,需经立卷部门负责人同意,并出具相关证明方能查阅;查阅利用的档案涉及技术保密的,须经项目负责人同意,涉及重大问题的,必须报校领导同意方可查阅;查阅学校党委会议、校长办公会议记录、上级文件等不宜公开的档案,须经党政办主任批准;上级保密文件需经学校保密委员会批准。
3.利用档案须办理登记手续,对于重要问题查(借)阅或产生经济效益的查(借)阅须填写档案利用效果登记表。
4.查阅档案一律在阅览室进行,阅后立即归还。校内有关单位确因工作需要外借档案时,应办理借阅手续方可借出。借阅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一周,因工作需要延期的应办理续借手续。归还档案时应当面检查后注销。
5. 非职能范围的档案一律不外借;保密档案一律不对外借出;对建国前的珍贵档案,一般不外借,并控制复印次数。
6.利用档案者对档案的保密、安全和完整负责,不得将档案转借他人,严禁涂改、污损、抽拆和增删档案内容,违者将予以严肃处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7.复制档案材料,必须由档案馆人员办理。出具档案证明必须依据原始档案材料,不得随意变更档案内容。
8.校外单位或个人利用档案,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一定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