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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农业大学档案馆(校史办)消防制度

2026-03-30 17:16:07 作者: 档案馆(校史办)/文 潘坤/审访问量:

四川农业大学档案馆(校史办)消防制度

1.档案馆属学校重点防火单位,应根据学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有关规定,馆领导、室主任和职工,各司其职,保证所管辖范围不发生火灾事故。

2.馆长和室主任,不定期在全馆和各室的有关会议上,向职工宣讲防火的重要意义。增强防火意识,居安思危,提高警惕,防患于未然。

3.安放在馆舍内的灭火器,不得随意变换位置。严禁将消防器材挪作他用。严禁损坏消防设备、器材。

4.每半月对消防设备及器材的位置进行一次检查,发现隐患应及时整改。对需要检修的设备及时向保卫处报告。需要更换的灭火器,按保卫处的要求及时交有关部门办理。

5.档案馆职工应积极参加保卫处举办的消防培训,学会操作知识,掌握灭火技术。

6.档案馆职工,如发现电灯、电线等各种电气设备有冒烟、起火、怪声和烧焦气味等可疑现象,应及时切断电源并及时报告,同时请有关部门和电工前来检修,消除隐患。

7.档案馆职工,不得在馆舍内私拉电线和使用大功率电器。

8.职工下班前,应切断照明和一切专用电源,关好门窗。

9.严禁携带易燃、易爆、易腐蚀物品进入档案馆。严禁带火柴和打火机等物品进入库房。禁止在档案库房内吸烟。

10.外来施工的人员,因工作需要生火的,应在指定的地方进行并接受本馆职工监督。

11.如发生火情,应及时向上级和主管部门报告,并立即采取措施疏散。




档案馆(校史办公室)

2026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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