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价值的鉴定和档案销毁,是关系档案“存毁”和正确确定其保管期限的大问题,是一项政治性、科学性很强的工作,必须严肃慎重对待。为使该项工作有组织、有监督地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四川大学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档案价值鉴定,是指认真甄别和判定档案的价值,并根据它们的不同价值确定不同的保管期限,以便更好地保护珍贵档案和重要档案,准确地剔除无价值的档案材料。档案销毁,是指对经严格鉴定确定无保存价值的档案,进行销毁的行为。
第二条 本校档案鉴定,应从国家和本校及其教职员工的利益出发,以党的方针、政策为指导思想,用全面的、历史的、发展、效益的观点认识和评估档案的作用。
第三条 各种档案的鉴定,应以国家和本校制订的《立卷归档范围》、《档案保管期限表》等指导性文件,作为鉴定档案的依据和标准。
第四条 档案鉴定分为初步鉴定与期满鉴定。初步鉴定应结合档案收集整理工作同步进行,确保真正有保存价值的档案完全收集,以件为单位确定保管期限;期满鉴定应在长期、短期保管期限已满的情况下进行。
第五条 档案鉴定、销毁工作由档案馆负责组织,在主管校长的领导下,档案馆会同有关职能部门组成档案鉴定小组,根据实际需要开展档案鉴定、销毁工作。不允许出现任何私自销毁档案的行为,否则,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条 需要鉴定、销毁的档案,应先由档案保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编制被鉴定、销毁档案材料的明细清册一式两份,经档案馆论证提出意见后,提交档案鉴定小组进行鉴定、销毁。
第七条 档案鉴定小组对被鉴定的各种载体档案材料,要逐卷逐件地进行核对、审查、鉴定,准确确定存毁。
第八条 鉴定工作完成后,鉴定小组要写出鉴定报告,或在鉴定销毁档案材料的申请报告上提出鉴定意见,鉴定人员在报告和鉴定销毁档案材料清册上签字,报主管校长审批后,方可实施销毁。
第九条 对已批准销毁的档案,仍要继续保存一年以上,经验证确无利用价值,方可销毁。
第十条 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将应销毁档案当作废纸出售或用作其他用途。销毁时,档案馆须派两人以上现场完全监销,鉴定人、批准人、监销人在销毁清册上盖章签名,以示负责。
第十一条 期满档案目录和销毁清册必须永久保存。
第十二条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