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刊发于《西南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5年第3期
引文格式:阎钢. 试论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政治伦理性及政治道德意义 [J]. 西南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5, 27 (03): 1-7.

阎钢,1954年生,山东莱阳人,教授。四川大学锦江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四川省哲学社会科学高水平研究团队(四川大中小学思政教育一体化建设研究团队)”负责人、首席专家。其研究方向:思想政治教育学、政治伦理学。曾获全国首届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影响力标兵人物、全国首届高校最美思政课教师、全国宝钢教育奖优秀教师,以及四川省最美教师、四川大学卓越教学奖、四川大学教学名师奖等荣誉称号。2019年3月18日,作为四川省高校教师代表,参加由习近平总书记亲自主持召开的“全国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座谈会”,期间受到习近平总书记的亲切接见。阎钢教授教学与科研成果曾获省部级一、二、三等奖,先后主持完成省部级教学、科研课题10余项,主持国家一流课程1项、四川省一流课程2项、四川省课程思政示范课程2项。公开发表学术论文140余篇(其中CSSCI来源期刊40余篇,《新华文摘》《人大复印报刊资料》全文转载、论文摘要、辑目近40篇),独著或主编学术专著、教材20余部,其主要代表作有:《政治伦理学》《探索与思考》《领悟人生》《内圣外王》《儒学人生哲理》《思想道德修养》等。
基金资助:四川省哲学社会科学高水平研究团队资助项目“四川大中小学思政教育一体化建设研究团队”; 四川省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重大专项课题“习近平文化思想引领大学文化建设的理论与实践研究”(SCJJ24ZD09);
摘 要“八项规定一子落地,作风建设满盘皆活”。中央八项规定不仅是一种政治规矩,其精神实质更蕴含着浓郁的政治伦理性,更具有显现的政治道德意义;既充分彰显“诚实守信、取信于民”的政治道德原则性,又充分体现“还政于民、还利于民”的政治道德意义,还充分展示鲜明的政治道德实践精神,即对执政党及其国家政权这一政治道德行为主体的权力制约及其利益的必要局限。
【关键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党的作风建设;政治伦理性;政治道德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的十八大以来,八项规定一子落地,作风建设满盘皆活,八项规定成了改变政治生态和社会面貌的标志性举措。”[1]58进入新时代以来,中央八项规定作为全面从严治党之举,党中央率先垂范,弘扬了谦虚谨慎、艰苦奋斗等光荣传统,树立起涵养求真务实、清正廉洁的新风气,党风政风焕然一新,社风民风持续向好,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说:“重塑了党在人民心中的形象。”[1]59进一步说,中央八项规定不仅是一种政治规矩,其精神实质还蕴含着浓郁的政治伦理性,更具有显现的政治道德意义。
一、作为党在新时代的徙木立信之举,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蕴含浓郁的政治伦理性,充分彰显出诚实守信、取信于民的政治道德原则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制定实施中央八项规定,是我们党在新时代的徙木立信之举,必须常抓不懈、久久为功,十年不够就二十年,二十年不够就三十年,直至真正化风成俗,以优良党风引领社风民风。”[1]72习近平总书记的这番话,昭示着解决大党独有难题的清醒和坚定,不仅是党的作风建设永远在路上的生动宣告,更是诚实守信、取信于民的政治道德原则在中国共产党人政治实践行为中的充分彰显。
诚实守信、取信于民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世界人类伦理文化的宝贵资源。在中国,诚实守信、取信于民不仅在传统政治道德架构和实践中具有基础性的伦理地位,而且对当代政治道德理论与实践而言,也有着普遍性的伦理价值作用。也就是说,诚实守信、取信于民具有不可替代的原则性意义。
在我国的传统道德思想中,从原创的意义上讲,诚即信,信即诚。如《说文解字》说:“诚,信也。”“信,诚也。”诚与信既相连又相别,相连性在于,诚与信同是为人之理,不仅是人的内在品德,也是一种道德境界;相别性在于,人们理解两者的具体含义时有相应的差异。诚的实质在于真实无欺,如《中庸》所说“诚者,真实无妄之谓”,即说真话、做真事,不违背良心,不自我欺骗;不说谎话,不弄虚作假,不欺骗他人。又如孟子所说:“是故诚者,天之道也;思诚者,人之道也。至诚而不动者,未之有也;不诚,未有能动者也。”这就是说,诚是自然之理;追求诚是为人之理。真正做到诚心诚意,而不使他人感动的,是天下不曾有过的事;不诚心诚意,是不能感动他人的。《中庸》也说:“诚者物之终始,不诚无物。是故君子诚之为贵。”关于“信”,《左传·僖公》就有“信,国之宝也”的说法。孔子在《论语·为政》篇中说得明白:“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又说:“敬事而信。”“与朋友交,言而有信。”“信则人任焉。”换言之,在孔子眼中,信的道德价值就在于:一是真实,二是信用,三是信任。因此,孔子将“信”与“文”“行”“忠”并列为“四教之一”。
诚实守信的价值意义集中体现在取信于民。在我国文化思想史上,当孔子的学生子贡向他请教治理国家的要义时,孔子答道:“足食,足兵,民信之矣。”子贡又问:“必不得已而去,于斯三者何先?”孔子立即回道:“去兵。”子贡又问:“必不得已而去,于斯二者何先?”孔子明确地说:“去食。自古皆有死,民无信不立。”在孔子看来,为政者,宁愿选择死亡,也不可失信于民,诚实守信比生命更重要。由此可见,诚实守信、取信于民在政治思想与政治行为中具有基本的不可或缺的伦理地位和道德实践意义。同时,诚实守信、取信于民在政治思想与政治行为中存在的好与坏,往往又决定着执政党及其相应国家社会状况的好与坏。正如马克思、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一书中所说,执政党及其国家组织,不外是统治阶级“为了在国内外相互保障自己的财产和利益所必然要采取的一种组织形式”[2]69。他们还指出:“国家是属于统治阶级的各个个人借以实现其共同利益的形式。”[2]69事实上,执政党及国家组织既根源于一定的社会,又超然地高于该社会之上,执政党及其国家是一种“从社会中产生但又自居于社会之上并且日益同社会脱离的力量”[3]166。因此,执政党及其国家组织,应当具有为首的、表率的榜样作用。“民以吏为师”,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其组织成员及其领导的国家组织行为往往影响着社会大众的行为。
基于政治伦理视角,诚实守信、取信于民作为社会生活实践领域中政治道德原则的核心理念,其指向性不仅是对社会一般公民个人政治道德修养的指导,更在于对政治权威性实体,即执政党、国家组织机构及其成员的道德品质与行为实践的规约和指导。诚实守信、取信于民作为政治道德的基本原则,其实质性的意义就在于执政党、国家组织机构诚信机制的建构和确立,就在于组织和领导国家组织机构的执政党成员的忠诚笃信之志的确立,在我国最终体现为中国共产党及其每一个成员的人格力量和工作作风。换句话说,中国共产党是世界上最大的政党,其成员的人格力量和工作作风往往决定着党风、政风、社会风气的走向,决定着人心的向背,关系着党的生死存亡。2012年1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国共产党十八届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上就明确地指出:“我们党作为马克思主义执政党,不但要有强大的真理力量,而且要有强大的人格力量。真理力量集中体现为我们党的正确理论,人格力量集中体现为我们党的优良作风。”[1]3他同时强调:“党的作风关系党的形象,关系人心向背,关系党的生死存亡。”[1]3
当今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正加速演进,我国正处于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关键时期,在前进的道路上仍然面临着许许多多的难关和挑战。如何破解前进中的难关、应对挑战,是我们党不可回避、必须担当的历史责任,党的作风建设至关重要。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说:“风险越大、挑战越多、任务越重,越要加强党的作风建设,以好的作风振奋精神、激发斗志、树立形象、赢得民心。”[1]11而作风建设中最紧要、最核心的就是诚实守信、取信于民。
总而言之,在政治伦理的视野里,诚实守信、取信于民是一个重要的政治道德原则。该原则的基本精神,主要是指一个政党、一个国家的政权组织及其成员的行政决策、行为实践应该本着主权在民的思想还政于民。这充分体现了人民的基本意愿,全力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恪守对人民的承诺,不失信于民。
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最为显著的政治道德意义,体现为对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及政治利益的维护和保障,始终坚持还政于民、还利于民
在我国,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不仅党的历史长、规模大,而且执政久。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我们要清醒看到,我们党长期执政,党员干部中容易出现承平日久、精神懈怠的心态。”[4]1522012年11月,党的十八大召开后不久,针对改革开放以来,一度出现的管党不力、治党不严,一些地方和部门选人用人风气不正,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盛行和在个别党员领导干部中吃喝成风,老百姓意见很大,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党的形象和威信,损害党群干群关系等一系列问题,习近平总书记严肃地指出:“工作作风上的问题绝对不是小事,如果不坚决纠正不良风气,任其发展下去,就会像一座无形的墙把我们党同人民群众隔开,我们党就会失去根基、失去血脉、失去力量。”[1]34由此可知,从政治生活实践领域来看,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虽然解决的是执政党的作风建设问题。但从政治伦理的视角来看,却深刻地透视出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所蕴含的政治道德原则建构的基础性问题,即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及政治利益的维护和保障,最终实现还政于民、还利于民。
今天,我们无法否认的一个事实,即自从有阶级社会以来,在人类社会历史上所发生、发展起来的道德及其道德规范体系,尤其是当今世界,在确定的历史阶段占据社会主导地位的道德及其道德规范体系,一定是既定统治阶级并由这个阶级所构成的执政党及其建立的国家组织首肯和确认的。这样的道德及其道德规范体系,无论如何变换其性质,根本上总是为统治阶级及其政治集团利益服务的。在无产阶级及其政党建构起国家组织机构之前,广大人民群众很难或根本无法维护和保障自己的根本利益以及一般政治利益。如在奴隶社会,奴隶主与奴隶之间剥削与被剥削、压迫与被压迫、占有与被占有的依附关系,形成了奴隶社会道德的基础,由此决定了奴隶社会道德的基本特征。在这样的社会道德状况下,“要求奴隶对奴隶主绝对屈从,甚至终身依附。奴隶主对奴隶像对待卑贱的物品和牲畜一样,随意奴役、奸淫、买卖、屠杀或作殉葬品”[5]104。这完全是合乎道德的、天经地义的,也是被当时社会认同的。又如在封建社会,维护封建的宗法等级关系,是封建社会道德最突出的特征。因此,从各方面维护和保障封建宗法等级关系的等级主义原则,就成为封建道德最根本的原则。在这样的道德规范体系下,以国王或天子为首的封建地主阶级是最大的食利者,农民阶级及其广大民众的利益被侵犯、被掠取、被占有却是合乎社会道义的。同样地,在资本主义社会,由于“雇佣关系、榨取剩余价值和创造剩余价值的关系,形成了资产阶级与无产阶级之间新的剥削与被剥削、压迫与被压迫的阶级关系。这种关系,既是资本主义社会道德的基础,也决定了资本主义社会道德的基本特征”[5]114。此外,资产阶级及其国家组织占有和控制着社会生产资料,因此,在社会生活的实践事实上,资产阶级是最大的受益者,而无产阶级及其广大人民群众是最受伤害者,其相应的道德规范体系所维护和保障的仍然是资本的财富与权力。由于社会生产力发展的有限性,资本主义社会生产资料的社会占有形式还不能从根本上改变其私有化的状态,社会分工仍然支撑着社会等级差别的存在,执政党及其建构的国家组织,即政府凭借其公共权力分配上的权威性,仍然难免对民众利益造成侵占与伤害。由此可知,政党、政府与人民群众之间的利益关系,仍然是构成社会政治道德的理论与实践基础,其基本理论与实践偏向于哪一边,便决定该政治道德及其规范体系的理论与实践的根本性质。
如果说以往政治道德的主流倾向在于维护和保障统治阶级及其政党、政府的利益,那么,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通过国家组织,所要建构的政治道德及其规范体系,就在于维护和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以及政治权益。因为,时至今日,我国宪法和法律赋予国家的国体性质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因此,我国的国家最高意识形态是必须始终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由于我国各级政府及其官员的权力来源于人民,因此忠实地服务于人民、为人民谋利益,便是中国共产党及其各级政府、权力机关的执政天职。同时,取信于民、民不可欺乃是我国人民对执政党及其权力机关的必然要求,也是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的基本德行。
为此,我们必须看到,在政治生活领域内的道德矛盾冲突,最本源的起因就是人民群众所要求的政治利益与执政党及其权力机关所要求的政治利益之间的矛盾关系。“政治利益说到底,就是一切经济利益的集中体现。人民要求政治利益,在最根本的意义上就是要求经济利益的实现和保障,由此而延伸到与经济利益相关的一切利益的基本实现和保障”[6]110。一般意义上,由于社会生产力发展的有限性,社会财富积累的缺失性以及满足人们消费需要的自然、社会资源的匮乏性,在社会整体利益的总量上是无法满足每一个人的需要的。于是,社会总会出现差异、等级和阶层,这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必然。这原本也不是让人惊讶的历史与现实的社会事实,而问题的核心是,在利益分配有限的状况下,谁轻谁重、谁多谁少,谁该被保护、谁该被掠夺,谁该享受、谁该被占有,却成了判别政治道德价值性质的分水岭。以往一切执政者及其国家形态特别是封建专制国家,之所以是将政治道德推向极度黑暗的社会,其罪恶的渊源就是对人民利益肆无忌惮地剥取和掠夺。当今资本主义政党及其国家组织,在本质上仍然具有政治道德的阴暗性,其最大的症结就在于资本利益集团无时无刻不表现出对人民利益的欺骗性占有和巧取豪夺。
从政治伦理的视角来看,一个国家的社会生活稳定与否,核心在执政党及其权力机关,而实质在官员。无论中外古今,历史与现实的实践证明,执政党及其权力机关的决策规范,官员行为自律,民心就不乱,社会就稳定;相反,决策失控,官员行为失德,民心就乱,社会就不稳定。因为,无论什么样的执政党及其权力机关,它的直接对象就是民众,其行为规范的边缘总是沿着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而展开的。一旦执政党及其权力机关的行为超越了这个界限,它的直接伤害者就是民众。一旦民众的利益不断地受到伤害,它的直接后果就是社会的动荡。
尽管我们不排除既定执政党所赋予特定国家政权机关的权力性质,即可以借用其各级政府和合法暴力的力量,强制性地使社会处于一个相对稳定的时期。但是,我们必须明白地看到,越具有社会稳定性、越具有政治文明性质的现代化国家,根本上并不是凭借国家的暴力来实现社会稳定和推动发展的,而是将国家的利益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最大限度地结合起来、联系在一起的,共同推动社会进步。如果一个社会是由执政者简单地依赖合法的暴力机器强制性地维护其稳定性的话,那么这种稳定是脆弱而短暂的。历史所赋予的当代社会文明必然是稳定在民,而不仅是执政党及其国家组织的行政能力。这就越来越要求执政党的利益与人民群众的利益趋于一致,让民心稳,使人心定。在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是确定的,关键是执政党及其权力机关如何规约自己,将其利益视角放在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上。
中国共产党在建党之初,其“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的初心,就充分体现出与中国广大人民群众有着密切的血肉联系。今天,我们党要永远保持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就必须“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把党建设成为始终走在时代前列、人民衷心拥护、勇于自我革命、经得起各种风浪考验、朝气蓬勃的马克思主义执政党”[7]50。归根结底,中国共产党人及其领导的国家政权组织,必须把为中国最广大人民群众谋利益放在第一位,还政于民、还利于民,把为民造福作为根本政治担当,初心不改,永葆共产党人的政治本色,唯有如此才能更加巩固和完善自己的执政基础。这不仅是一种必须的政治决策,而且也是一种政治伦理的呼唤,是一种政治道德的理论基石,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便充分地体现了这样的政治伦理及其道德价值理念。
三、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充分体现出鲜明的政治道德实践精神,即对执政党及其国家政权这一政治道德行为主体的权力制约及其利益的必要局限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的十八大后我多次强调,人民把政权交给我们,就要许党许国、报党报国,不得罪成百上千的腐败分子,就要得罪十三亿人民,必须坚决惩治腐败、纠正不正之风,坚决清除影响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的消极因素,以优良的作风和严明的纪律赢得人民的信赖和拥护。”[1]9他同时强调:“党中央清醒认识到,人民群众最痛恨腐败和不正之风,如果任凭腐败蔓延,就会丧失党长期执政的群众基础,甚至亡党亡国。”[1]9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不仅深刻揭示了马克思主义历史唯物史观关于国家本质的认知,即现代国家政权的确立并没有在根本上改变广大人民群众利益被伤害、被掠夺、被占有的状况,而且在如何防止执政者“从社会的公仆变成社会的主人”的政治实践中,继承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的国家治理学说。同时,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从政治道德建构及实践精神上,明确了对执政党及其国家政权的权力制约。
1891年,恩格斯在纪念巴黎公社20周年时就深刻地说道:“国家的特征是什么呢?社会起初用简单分工的办法为自己建立了一些特殊的机关来保护自己共同的利益。但是,后来,这些机关,而其中主要的是国家政权,为了追求自己特殊的利益,从社会的公仆变成了社会的主人。”[8]334-335恩格斯以美国国家政权为例,入木三分地揭示道:“我们在那里(美国)可以看到两大帮政治投机家,他们轮流执掌政权,用最肮脏的手段为最卑鄙的目的运用这个政权,而国民却无力对付这两个大的政客集团,这些人表面上是替国民服务,实际上却是统治和掠夺国民的。”[8]335为此,恩格斯对“为了防止国家和国家机关由社会公仆变为社会主人”[8]335的问题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如,巴黎公社为了防止国家政权及其官员由社会公仆变为社会主人,即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利益不受人民建立的国家和人民选出来的“社会公仆”的侵占和伤害,采取了“普选制”和“平均工资制”对国家政权进行有限制约。恩格斯在对巴黎公社进行经验总结时,对此给予了高度的赞扬。恩格斯说:“这样,即使公社没有另外给各代议机构的代表规定限权委托书,也能可靠地防止人们去追求升官发财了。”[8]335今天,恩格斯所赞赏的巴黎公社那种“能可靠地防止人们去追求升官发财”的制度,还没有得到完全的、真正的实现。执政党及其国家政权仍然没有摆脱掉“由社会公仆变为社会主人”的桎梏,社会仍然在根本上无法实现人民群众利益的完全维护和充分保障,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依然是社会的主要矛盾。因此,从政治伦理的建构意义和政治道德的实践精神上看,最本质的要求就是将执政党、国家政权及其权力行使者规定在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领域之内,让其知道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是政治道德原则建立的基础。由于政治道德原则规范的主体是执政党及其国家政权,其伦理底线是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在实际生活中的不可侵犯性和不可伤害性,所以,对执政党、国家政权及其权力行使者的有限制约和政府利益的必要局限是政治道德原则的必然要求。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共产党从制定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开始,反复强调“坚定不移全面从严治党,不断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7]49,基本动因就在于,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认识到在掌握国家政权的各级行政组织的党员中,出现了损害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情况,致使党和国家政权组织与广大人民群众之间在利益关系问题上产生了隔阂。今天,在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跨入全面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新征程中,我们更需要政治道德规范的理论与实践指导。由于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特殊性,中国当前社会群体自身构成的多重性所形成的利益需求各异。“中国现在的社会群体,基本上由三大块构成:一是工人阶级,二是农民阶级,三是其他社会阶层。其他社会阶层是一个游离于阶级之外的社会群体,包括时下中国的民营企业主和个体工商户,还有一些自由职业者,这是一个结构复杂、利益要求各异的社会群体,是中国改革开放时代积淀而形成的新人群”[6]107。面对中国不同的社会群体,要从真正意义上维护他们的根本利益,回应他们的政治诉求,从而稳定社会的有序发展,加强掌握国家政权的执政党的政治道德建设与实践就显得尤为迫切和重要了。
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说:“全党要清醒认识到,我们党面临的执政环境是复杂的,影响党的先进性、弱化党的纯洁性的因素也是复杂的,党内存在的思想不纯、组织不纯、作风不纯等突出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要深刻认识党面临的执政考验、改革开放考验、市场经济考验、外部环境考验的长期性和复杂性,深刻认识党面临的精神懈怠危险、能力不足危险、脱离群众危险、消极腐败危险的尖锐性和严峻性。”[7]49为此,习近平总书记进一步指出:“新形势下,我们党面临着许多严峻挑战,党内存在着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尤其是一些党员干部中发生的贪污腐败、脱离群众、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等问题,必须下大力气解决。全党必须警醒起来。打铁必须自身硬。我们的责任,就是同全党同志一道,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切实解决自身存在的突出问题,切实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9]60-61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制定八项规定,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后,中央再一次号召在全党开展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学习教育,着力严明纪律整饬作风,推进作风建设常态化长效化,其目的就是要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这不是应景之策,也不是权宜之计。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言:“中央八项规定不是五年、十年的规定,而是长期有效的铁规矩、硬杠杠。”[1]70从政治道德的实践理论上讲,这就从源头上杜绝了民心不稳、社会动荡的隐患。从具体政治道德实践行为来看,如果我们的广大党员以及国家各级政权组织机构的工作人员,真正明白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规范性意义,坚持和加强自身的政治道德实践操行,就必然会决策规范,行为自律,也就在本源的意义上维护了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促进了社会的健康发展。
正是基于这样的政治伦理视角,我们将解决社会矛盾冲突的主要方面,确定在对执政党及其国家政权,具体落实在对执政党、政府及其成员的权力和权利的限制与制约上,这不仅合乎新时代、新征程构建政治道德的伦理诉求,更是中国共产党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政治指向。2012年,在制定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之初,习近平总书记就明确讲道:“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党风廉政建设,要从领导干部做起,领导干部首先要从中央领导做起。正所谓己不正,焉能正人。”他同时强调:“定规矩,就要落实一些已经有明确规范的事情,就要约束一些不合规范的事情,就要规范一些没有规范的事情。规矩是起约束作用的,所以要紧一点。紧一点自然就不舒服了,舒适度就有问题了,就是要不舒服一点、不自在一点,我们不舒服一点、不自在一点,老百姓的舒适度就好一点、满意度就高一点,对我们的感觉就好一点。这也是新形象新气象。”[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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