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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农业大学标本馆管理办法

2023-04-23 10:56:58 作者: 档案馆(校史办)访问量:4

四川农业大学标本馆管理办法

为规范和加强四川农业大学标本馆的建设与管理,保证标本馆开放、共享等各项工作安全有序开展,充分发挥标本的科研与科普价值,档案馆(校史办公室)依据相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标本馆坚持为社会主义科研和科普工作服务的宗旨。

第二条 鼓励单位、集体、个人向标本馆捐赠相关标本资源。

第三条 标本馆内的一切标本均属公有财产,全体师生校友都有珍惜、爱护标本的义务与责任。

第二章 开放与服务

第四条 标本馆实行免费开放,常年对师生校友提供优质的科普解说服务,我校师生及外宾来访、参观或做研究,必须提前预约,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方可入馆。

第五条 预约方式为:电话预约(0835-2882932);在线预约二维码(见附件1);填表预约(见附件2)。

第六条 标本馆开放时间如有调整,应提前公示。

第三章 入馆须知

第七条 本校师生进行标本现场观察教学时,必须严格做到:入馆前清除衣鞋上尘土;由教师带领,学生分组有序入馆;不得触摸标本;不准大声喧哗、嬉戏。若有损伤标本者,赔偿相关损失。

第八条 参观人员需遵守馆内秩序,服从工作人员安排,勿喧哗;保持馆内卫生,不携带饮料、食品入馆;馆内严禁吸烟,严禁携带易燃、易爆、易污等物品入馆;不得触摸标本,若有损伤标本者,赔偿相关损失;团体参观应维持秩序并保证成员安全。

第四章 人员组成

第九条 配备专业解说人员,各类参观及科普活动由相应科普人负责组织、创作和展示。

第十条 配备稳定的管理人员,各区域由相应管理人员负责管理。

第五章 管理职责

第十一条 做好馆藏标本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库房病虫害定期检查、消毒、杀虫、数字化、数据库建设、场景维护、温湿度监测等)(见附件3),提高标本保存质量,加强模式标本管理,提供优质支撑服务。

第十二条 为教学、科研、科普工作的需要提供方便,使用标本馆时必须做好登记手续,详细记录使用情况并存档。

第十三条 积极开展对外科普宣传,营造良好的创新文化和学术研究氛围,为国家经济建设、生物安全和生物多样性保护与利用等提供支撑和服务。

第十四条 随时检查标本的保藏状况,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并做出相应处理,如遇重要事宜须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

第十五条 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组织管理人员技能培训,努力提高业务能力和管理水平,提高管理质量和效率。

第六章 安全管理

第十六条 做好标本馆的安全保卫工作,管理人员在标本馆开放期间坚守岗位,离馆时必须关好门窗、电源、电灯并打开防盗报警开关。

第十七条 做好标本馆的防潮、防腐工作,时常检查干燥剂、防腐剂的性质,并及时更换。

第十八条 保持标本馆的整齐卫生,每次开放使用后,必须清扫整理;定期清理地板,玻璃擦拭和标本除尘。

第十九条 做好标本馆的防火工作,不断完善消防设施,配备干粉灭火器、烟雾报警器等装置,并定期检查、维护或更换。馆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严禁吸烟。标本馆所有人员应熟悉各种消防设施位置和性能,并能够熟练使用。

第二十条 标本馆应安装烟感报警、视频监控等设备,加强对重点部位的全天候监控。

第七章  标本进馆

第二十一条 新增标本入馆需填写标本移交记录,详细记录有关标本的信息(标本名目、科属、采集时间、地点、采集人和数量等)。

第二十二条 标本进馆前须严格检查(如标本害虫、干燥程度等方面的全面检查、处理)。进行消毒或其它方法再处理标本的,要确保安全净化后方可入库。

第二十三条 根据标本转移交接记录及时更新标本数据库,将已经鉴定完整的标本按系统分类归到合适的位置。

第八章  归还借用标本

第二十四条 对归还标本进行严格的安全检查,如发现标本害虫或其它物质入侵标本,需进行消毒或其它方法处理标本,确保无成活虫卵后方可入库。

第二十五条 根据借用登录卡的信息,经过管理人员查证,在通过标本的各项检查后,归放回原来的位置。

第二十六条 重新登记借用登录卡的有关信息,完成归还任务。

第九章  标本出馆

第二十七条 来访人员必须持单位介绍信或有关证件,在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入馆查查看标本。

第二十八条 查看标本的外单位人员在特定区域等候,管理人员负责去标本库提取标本。长期从事相关研究的本学院专家可直接进入各标本库取阅标本,或由管理人员协助提取标本,标本查阅完毕后,由管理人员整理归位。未经训练的学生必须持导师的信函或在导师带领下,查阅标本,但不得进入标本库,标本由管理人员提取和归位。

第二十九条 查看标本的人员只能在特定区域进行对照分析,查看完毕后,归还标本。

第三十条 不允许随意移动标本,原则上不得将标本带出标本馆。教学使用的标本用毕后需及时检查完好无损归回原位。标本确因特殊需要如绘图、展示等,须经档案馆(校史办公室)馆长同意并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借出,并应及时归还,不可对标本造成任何损伤。

第十章  赠送交换标本

第三十一条 国内外有关单位要求与本馆建立交换关系时,需经主管领导批准。有关国内外标本赠送和交换过程中的信件、文件,应交档案馆(校史办公室)归档处理。

第三十二条 填写赠送交换标本记录,详细记录赠送单位及赠送标本的相关信息并存档。

第三十三条 严格把关标本的质量和品质,严格遵守赠送交换标本的原则。

第三十四条 对外交换的标本,原则上是本馆标本的复份(或多个备用储备标本)。

第三十五条 通过交换得到的有关标本,需经过安全检查后方可按程序登记入库。凡涉及到有关外事政策等问题,需经主管领导与所外事部门协商审批后再办理。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档案馆(校史办公室)负责解释。

 

 

档案馆(校史办公室)

2023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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